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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铁幕”前夜, 中国正陷入一种危险的“被制裁者困境”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文化纵横 Author 叶研

 导读:近日,根据美国媒体透露,美国政府拟全面切断向中国华为供应产品,将联合日本和荷兰在半导体领域对中国实施更多制裁,进一步扩大对华出口管制范围。有评论认为,这一举动损害的不仅是中国的发展利益,对国内外相关产业链上的企业都会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我们如何应对?    本文提出以构建“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为目标,开展反经济制裁国际合作,并认为这可能是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能采取的最好的反制裁方案。面对经济制裁,被制裁国可以采取“反制措施”(即“你打我,我就打你”)或“应对措施”(即“你打我,我自行减少损害”),两种手段各有利弊。但作者指出,这其中存在一种“被制裁者困境”——无论被制裁国家是否采取反制裁措施,经济上都会更加处于劣势,甚至其采取的一些反制裁措施还会加剧这种劣势,形成“恶性循环”。而历史一再证明,如果被制裁国“能够依靠朋友来弥补制裁带来的负担,那么影响就可以降低”。因此,作者建议构建“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即各国被制裁企业和不怕被外国制裁的企业组成经济互助组织,通过组建网络扩大其成员范围,重塑成员间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促进成员内部的经济循环,并提供交易机会和政策支持,对特定产业实施保护。    本文指出,中国推进企业间、而非政府之间的“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有巨大优势:一方面,中国可以独立开展这一行动,避免与美西方国家陷入直接的经济制裁对抗,且能兼顾中国经济和政治需求,提升在国际政治和经济中的话语权;另一方面,通过这一行动,中国能降低美西方制裁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最大限度地避免中美经济在短期内全面“脱钩”。本文原载《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原题为“经济制裁与反经济制裁国际工合作”,由作者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供读者思考。

经济制裁与反经济制裁国际合作

文|叶研

来源|《外交评论》


▲ 图源:互联网


当今国际社会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美西方国家大搞单边主义,通过滥用单边经济制裁和长臂管辖对中国及中国的友好国家进行经济孤立,给中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美国财政部《2021年制裁报告》显示,从2000年到2021年间,仅美国财政部对外实施的经济制裁就增加了933%。截至2022年12月12日,被美国财政部列入“SDN清单”的中国实体已达395个,被美国商务部列入“实体清单”的中国实体已达2029个,涵盖了教育、科研、通讯、军工、金融、交通航运等领域,美国对中国新疆等地区的制裁则给中国的光伏、棉花等产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美国对伊朗、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等中国友好国家的严厉制裁也使中国同这些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受到了重大阻碍。

针对中国在新时期面临的这些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们一方面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建立“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另一方面要继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双循环”的新经济发展格局。中国的反经济制裁研究,正是要从这两个方面切实维护中国国家安全,确保中国经济“双循环”通道的畅通。当代单边经济制裁主要由美西方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这被发展中国家学者认为已构成了“新帝国主义”,反经济制裁是发展中国家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但由于“被制裁者困境”的客观存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发展中国家当前能够采取的反制裁措施效果都差强人意。以习近平关于践行多边主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外交理念和关于“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的重要指示为基础和指引,本文提出以“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为目标的反经济制裁国际合作,并认为这可能是当代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能够采取的最好的反经济制裁解决方案。


 1   经济制裁、反经济制裁与“被制裁者困境”

(一)经济制裁概述

经济制裁是指“蓄意的、政府鼓励撤出或威胁撤出习惯贸易或金融关系”的行为,是“为反对被制裁主体行为或促使被制裁主体改变某些政策或实践甚至政治结构,所采取的与外交或军事措施相区别的经济措施”,其本质上是美国威尔逊总统所说的对被制裁国在经济上实施的“绝对孤立”行为。一般被国际社会认为具有合法性的是联合国框架下的多边经济制裁。单边经济制裁尽管遭到国际社会诸多批评,但关于其在国际法上的违法性问题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经济制裁最初被称为“战争的替代品”并被主要用于预防或制止战争,但当代经济制裁已被频繁用于人权保护、反恐、防扩散等领域,被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已经成为了“另一种形式的战争”。在经济制裁的效果上,尽管研究显示经济制裁在改变被制裁国的政策甚至政权的问题上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效的,但几乎所有学者都认可当代经济制裁会给被制裁国的经济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例如美国近年来对伊朗的经济制裁就给伊朗经济造成了沉重打击。当代经济制裁的效果主要通过作用于企业来实现,对特定实体实施的“聪明制裁”是其重要的实现途径。

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经济制裁是一把“双刃剑”,在给被制裁国经济带来伤害的同时也会给制裁发起国经济带来伤害,这被称为经济制裁的实施“成本”,并促使制裁发起国在制定制裁政策时慎重考虑制裁可能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公共政策选择理论认为,各国在制定制裁政策时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便在经济制裁中“以最小的经济成本来实现最大化的政治收益”,这是一个经济学上的博弈论问题。经济制裁具有天然的不对称性,其效果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国家的经济比较优势两个因素:一方面,国家的经济实力越强,其承受经济制裁“成本”的能力就越强,因此经济制裁几乎都是由强国对弱国发起,弱国对强国实施经济制裁被认为是“经济上的自我毁灭”。另一方面,国家的经济比较优势越明显,其通过比较优势实施经济制裁的效果就会越好。例如在俄乌冲突中,欧盟一些成员国就明确表示反对欧盟对俄罗斯能源领域实施制裁,因为它“对欧盟的伤害比对俄罗斯的(伤害)还要大”,反倒是俄罗斯此后利用其在能源领域的优势启动了对欧洲国家的制裁。又如,阿拉伯国家在1973年利用其石油资源优势对美国实施的制裁,也被认为是弱国利用其比较优势对强国成功实施经济制裁的典型案例。当代美国兼具经济实力和经济比较优势两个因素,因此美国利用其“在经济实力上的优势,更容易消化对外经济制裁的成本,并能够通过剥夺其他国家对美国市场、资本和金融系统的依赖更好地施加制裁”,并成为近代以来使用经济制裁最多的国家,而美国利用其在金融、市场和高科技领域的比较优势进行的金融制裁和进出口管制,也相应地成为了美国经济制裁措施的核心。经济制裁的这种不对称性也同样适用于被制裁国家采取的反制裁措施。

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尽管企业违反制裁发起国的制裁政策会面临被制裁的风险,但同被制裁实体进行交易往往能够获得较高经济上的“风险溢价”,这种溢价可以来源于被制裁国提供的优惠商业机会,也可以来源于尽可能频繁地从事相关交易(尤其是资源类投资),而这对于那些愿意承受制裁风险的企业而言十分有利可图,因此各国企业在实践中会按照自己的风险偏好做出是否遵从制裁规则的商业决策。例如,在规避美国金融和高科技制裁问题上,2019年英属阿拉伯商业银行就被指控通过设计复杂的跨境资金流程,冒着被美国制裁的风险于2010—2014年间向苏丹进行了72笔总计1.9亿美元付款。2019年土耳其人民银行被指控为了谋取利益,在2012—2016年间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为伊朗处理了其被制裁的数百亿美元石油销售款。德国软件公司SAP于2021年也被指控在明知违反美国对伊朗制裁规则的情况下将源于美国的技术和服务转售伊朗。据西方媒体报道,中国小型私人炼化企业近年来也接收了大量来自于伊朗和委内瑞拉的被制裁廉价石油,并从中获得了超额收益。

(二)反经济制裁措施概述

面对经济制裁,被制裁国一般都会同制裁发起国展开政治谈判,通过政治协商由制裁发起国减轻或取消经济制裁。例如,美国和伊朗通过谈判于2016年签署《伊核协议》,美国随后解除了对伊朗的绝大多数次级制裁和部分初级制裁,给伊朗提供了短暂的经济发展契机。但在双方政治谈判仍无法解决矛盾的情况下,实践中各被制裁国家会采取多种反经济制裁措施予以对抗。反经济制裁措施,是指各国针对外国的经济制裁所采取的反制和应对措施。其中“反制措施”是指被制裁国对制裁国反向实施的制裁措施,也就是“你打我,我就打你”。“应对措施”是指被制裁国采取的削弱外国经济制裁效果的措施,也就是“你打我,我自行减少损害”。当前各国在实践中采取的反经济制裁措施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求本国企业建立和完善境外合规体系,最大限度遵守外国的经济制裁规则。这是一种应对措施,该措施能够避免经济制裁在本国企业之间“扩散”,最大限度减少本国受经济制裁影响的企业数量。例如,中国2018年颁布的《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就要求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和经营活动中要在“贸易管制、国家安全审查、反恐怖融资”等方面做到全流程和全方位合规,甚至是中国企业面临外国经济制裁的境外合规和中国“阻断法”的境内合规“两难困境”时,中国政府在实践中也默许中国大型企业遵守外国的制裁措施,如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拒绝为被美国制裁的香港官员提供金融服务,中国大型金融和保险公司为遵守美国对俄制裁的要求退出了俄罗斯业务等。

其次,另一种应对措施是鼓励在制裁发起国和第三国提起法律救济程序。例如,被制裁企业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下可以就其受到的制裁提出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中国的华为、小米、抖音等企业近年来在美国法院就提起了多起经济制裁诉讼,加拿大法院在一些案件中会直接撤销其行政机关对相关实体的制裁,欧洲法院在著名的“卡迪案”中也推翻过欧盟成员国的制裁决定,伊朗企业在欧盟各国也利用欧盟的《阻断条例》就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提起了诸多诉讼。一些国家甚至会直接出面为本国被制裁实体在外国法院主张法律救济提供协助,如欧盟就曾尝试以“法庭之友”的身份介入美国法院按照“赫尔姆斯—伯顿法”第三编受理的针对欧洲企业的涉古巴业务的制裁诉讼。

再者,诉诸国际纠纷解决机制也是一种应对措施。该措施主要通过在国际司法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在国际法框架下维护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欧盟于1996年就在WTO提起了针对美国对古巴制裁的诉讼,并于2019年美国重启“赫尔姆斯—伯顿法”第三编后表示将会进一步考虑在WTO提起对美国的诉讼。中国政府也于2022年12月就美国对中国半导体等产业的制裁在WTO对美国提起了诉讼。卡塔尔于2018年在国际法院以阿联酋对其实施制裁涉及歧视为由提起了诉讼。与此同时,私人企业也可以借助投资条约直接提起投资仲裁,如华为2022年就瑞典政府禁用华为5G产品一事在ICSID提起了国际投资仲裁。

然后,是建立本国的阻断法体系。按照阻断法类型的不同,其具有“应对措施”和“反制措施”的双重属性。阻断法是指禁止适用外国相关法律并消除其影响的一类国内法。一方面,其中的“阻断法立法”和“反抵制立法”要求本国企业不得遵守制裁发起国对第三国的经济制裁,其属于应对措施,典型如欧盟1996年的《阻断条例》。另一方面,阻断法中的“报复性制裁立法”在适用于本国和第三国企业并要求它们不得遵守制裁发起国对本国的经济制裁时,同样属于应对措施,但是在适用于制裁发起国企业、并要求它们不得遵守制裁发起国对本国的经济制裁时,则属于反制措施,中国的《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即属此类。

此外,建立本国的经济制裁法律体系,则是一种反制措施。经济制裁尽管本身并不是为了反制裁而设计,但在实践中可以由被制裁国用于对制裁发起国实施反向的经济制裁,然而由于经济制裁具有不对称性,各国的反向经济制裁往往会采取差异化的方式,利用本国的比较优势来实现其外交政策效果的最大化。例如,美西方在制裁中会较多使用金融、技术和高科技产品制裁的方式,油气制裁则是俄罗斯对欧洲制裁最有力的武器,中国近年来则被认为通过禁止稀土出口、限制相关外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等方式来实施对外经济制裁。

再次,建立本国的反经济制裁法律体系,是典型的反制措施。反经济制裁是对“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实体所实施的制裁,主要针对制裁发起国的政府部门和重要官员,起到表明政治立场之目的,例如俄罗斯对于在俄乌冲突中推动对俄制裁的欧盟官员实施的制裁,中国对于在新疆问题上推动制裁中国的欧盟机构和人员实施的制裁等。

最后,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是短期的应对措施和长期的反制措施。由于经济制裁是各国利用本国的经济比较优势进行的制裁斗争,因此削弱或消除这种比较优势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例如美国主要依赖其美元和技术霸权来实施金融制裁和出口管制,因此打破美国的美元和技术霸权才是从根本上化解美国经济制裁的方法。目前中国正在大力推进的人民币国际化、对芯片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等都是其中的一环,这些措施短期来看是能够缓解美国经济制裁对中国不利影响的应对措施,长期来看则是反击美西方经济制裁最有效的根本性反制措施。

上述各种反经济制裁措施,从短期措施到长期措施、从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的合作到通过构建新秩序的对抗、从个案和局部问题的解决到问题的全面性解决,无不折射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国际社会“去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但这也是各国根据本国外交政策的需要、在面对美西方国家单边经济制裁时不得不采取的、维护本国合法权益的手段。

(三)反经济制裁措施之评价

对反经济制裁措施的评价可分为对“反制措施”的评价和对“应对措施”的评价两个方面。

各国在反经济制裁过程中大多会采取反制措施以彰显其政治立场,但由于反制措施副作用较大,因此各国对其适用都较为慎重。反制措施的优点在于:(1)具有较强的政治宣示意义,能够清晰表达被制裁国反对单边经济制裁的政治立场,维护本国的尊严和主权;(2)一经实施会立刻给制裁发起国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起到反击外国经济制裁的效果;(3)鉴于反制措施对制裁发起国影响的大小,存在推动制裁发起国改变其制裁政策的可能性。但反制措施的缺点也十分明显:(1)同经济制裁一样都是“双刃剑”,会对本国经济造成进一步损害;(2)除非能够迫使制裁发起国改变其制裁政策,否则其并无法缓解经济制裁对本国经济的损害;(3)由经济制裁的不对称性所决定,被制裁的弱国的反制措施给本国经济造成的损害可能比制裁发起国经济受到的损害还要大;(4)会造成国家间直接的激烈对抗,引发双方制裁的迅速升级,给被制裁国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害;(5)阻断法中的反制措施会导致直接的法律冲突,使制裁发起国企业处于“两难困境”,可能会引发制裁发起国同本国经济的进一步“脱钩”。

应对措施则相对温和,其不但能够避免反制措施的上述缺点,还能够对本国企业起到直接的保护作用,避免制裁在本国企业之间“扩散”,阻断法中的应对措施也存在构成美国法下“外国主权强制”的可能。但应对措施的缺点在于:(1)允许一些本国企业遵守外国的经济制裁规则,不但会损害本国的尊严,也会使本国的那些被制裁企业处于更加孤立无援的地位;(2)诉诸国内或国际纠纷解决机制均属事后救济,耗时较长,救济效果往往差强人意;(3)阻断法中的应对措施会使本国和第三国企业处于“两难困境”,不当使用可能会引发本国企业同制裁发起国、甚至第三国经济的进一步“脱钩”;(4)构建国际社会新经济秩序对时间和投入要求较高,短期效果欠佳。

综上,在国际社会现有的反经济制裁措施中,反制措施和应对措施均利弊并存。各被制裁国家一般会以反制措施为矛,以应对措施为盾,按照本国的具体国情和外交需求,平衡两种措施的使用力度和范围。

(四)反经济制裁中的“被制裁者困境”

在经济制裁和反制裁实践中存在一种“被制裁者困境”,即经济制裁往往由强国对弱国发起,弱国在经济上处于劣势。被制裁的弱国如不采取反经济制裁措施,经济将会受到伤害,如采取反经济制裁措施,由于经济制裁具有不对称性,其单独采取的应对措施往往难以奏效,其采取的反制措施往往又会给本国经济造成更大的伤害(而且这种伤害的程度可能比制裁发起国受到的伤害程度还要大)。因此在客观上,无论被制裁国家是否采取反经济制裁措施,在经济上都会更加处于劣势,甚至其采取的一些反经济制裁措施还会加剧这种劣势,形成“恶性循环”。以美国对俄罗斯实施的经济制裁为例,由于美俄两国在经济体量和经济比较优势上差距明显,美国对俄经济制裁被认为会给俄罗斯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对美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却仅限于气价升高及其带来的通货膨胀等问题,而且美国政府认为这些影响可以通过采取一些经济措施予以补救。但是面对美国强大的经济、金融和技术实力,俄罗斯所能采取的对美国制裁的应对措施却极其有限,其采取的反制措施给俄罗斯经济造成的短期和长期负面影响要远大于美国经济受到的影响,而且美国与其西方盟国对俄罗斯联合制裁的策略更是极大强化了这种不对称性。

因此,由“被制裁者困境”可知: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面对来自发达国家的经济制裁时应当以应对措施为主、反制措施为辅,以最小的成本来减轻经济制裁对本国经济的伤害;另一方面,从现实经济意义来看,被制裁的发展中国家只有在经济实力增强并同发达国家实现国家实力地位的转换后,才能对发达国家的经济制裁实施真正经济意义上的应对和反制,而在此之前发展中国家采取的反经济制裁措施都将收效有限甚至有害。在这种实力转换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如何通过反经济制裁国际合作来增强被制裁者的群体实力,打破“被制裁者困境”,以有效应对甚至反制发达国家的经济制裁?下文尝试集中讨论这个问题。


 2   反经济制裁国际合作的国家和企业实践

(一)历史上的反经济制裁国际合作实践

人类历史上国家之间的反经济制裁国际合作往往都同联盟相关。国际法上的联盟主要指政治联盟,是指“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安全合作关系”。联盟内部的经济合作是一种普遍现象,因为“向盟国提供补给与阻止对敌人的补给密不可分……是同一经济武器的两个方面”。在中国古代,春秋时期的各大“会盟”都伴随着在粮食、农田水利等方面的经济合作,战国时期的“合纵连横”除军事上的合作外,联盟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也是其重要内容。在西方,古希腊的雅典、斯巴达和底比斯等城邦之间随外交关系的变化有着大量的经济合作实践,诸城邦更是在持续近半个世纪的希波战争期间建立了紧密的经济合作,同波斯帝国抗衡。二战期间,同盟国和轴心国之间互相实施全面经济制裁,形成了两个相互独立的经济联盟。20世纪50年代,美国及其盟国在苏联对南斯拉夫进行经济制裁时出面提供支持,苏联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对埃塞俄比亚进行经济制裁时也对埃塞提供了经济支持。在美国对古巴制裁期间,对古巴施以援助的国家被认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都同美国存在敌对关系。1997年至2010年间,美国对缅甸实施了逐步升级的三轮严厉经济制裁,但缅甸通过同泰国、印度和中国等国的良好合作,反而实现了经济高速发展,苏联解体后古巴也与同样被美国制裁的委内瑞拉加强了合作。因此在经济制裁问题上,历史一再证明,如果被制裁国“能够依靠朋友来弥补制裁带来的负担,那么制裁对它的影响就可以降低”,西方学者对于制裁成功率的统计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

(二)当代国家间的反经济制裁合作实践

在当代国际社会,随着受到美西方制裁国家数量的增加,一方面,很多未被制裁国家会明确或暗中反对美西方国家的这种单边经济制裁霸权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如印度在俄乌冲突爆发后就明确表示,拒绝执行美西方对俄罗斯能源领域的制裁,一些国家如土耳其和意大利等则继续在暗中同俄罗斯进行能源交易。另一方面,各被制裁国家之间的合作在近年进展迅速。在双边合作层面,2021年3月,中国同伊朗签署了25年的中伊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协定,在中伊两国均被美国制裁的背景下强调深化在能源、基础设施、制造和技术等领域的合作。2022年2月,中俄签署了关于新时代国际关系和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联合声明,其中在全面加强双边合作的同时,尤其强调要一致“反对强权政治、霸凌行径、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反对滥用出口管制”。2022年6月,伊朗和委内瑞拉签署了促进两国共同抵抗制裁并进行经济合作的20年行动方案。俄罗斯在俄乌冲突爆发后还提出了“新八国集团”的构想,认为这些在俄乌冲突中支持俄罗斯或保持中立的国家将构成新的经济联盟,并表示美国在客观上“用自己的双手为愿意与俄罗斯建立平等对话和互利关系的国家建立新的八国集团创造了条件”。在多边合作层面,2021年7月包括中国在内的18个国家在联合国共同成立了名为“捍卫联合国宪章之友小组”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这是当代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反经济制裁国家联盟。该组织几乎全部由被美西方单边制裁的国家组成,其目标是保护联合国宪章的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与孤立主义。该组织在联合国大会等场合积极倡导反对单边经济制裁和加强被制裁国家之间的合作,并通过部长级会议和国家协调员会议发布了多份反对单边主义和经济制裁的政治宣言。这些国家间的反经济制裁合作最终都需要通过企业间的反经济制裁国际合作予以落实。

(三)当代企业间的反经济制裁国际合作实践

在国际经济实践中,经济制裁并非总是有效,因为“制裁目标国很少被所有替代市场或资金来源隔绝,贸易和金融渠道也经常是开放的,尽管其成本将大大提高”,尤其是在单边经济制裁的情况下,企业间反经济制裁合作也展现出若干类型国际商业实践。

第一种,是被制裁企业之间进行的合作性商业交易。随着美国频繁滥用单边经济制裁,对这种经济制裁的规避实践正在快速增加。例如,在美国2018年启动对伊朗的全面制裁后,俄罗斯各大石油公司为规避被美国制裁的风险全面退出了伊朗业务,并表示只有在美国对伊朗的制裁解除后才能恢复同伊朗公司的合作。俄乌冲突导致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及其大量关联公司于2022年3月也被美国制裁,在都被美国制裁的情况下,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和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于2022年7月随即宣布启动了400亿美元的能源合作项目。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于2019年1月被美国列入“SDN清单”后,也同样加强了同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之间的油气合作。中国内地的珠海振戎公司于2019年7月因违反美国对伊朗制裁而被列入“SDN清单”,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认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同伊朗在国际法框架内开展正常的能源合作合理、合法,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此后珠海振戎公司继续同伊朗石油公司保持石油交易,甚至在2020年其“从事的业务已占中国与伊朗经贸总额的60%以上”。据报道,同样于2019年被列入“SDN清单”的香港中和石油有限公司已占据了中国同伊朗和委内瑞拉原油贸易物流行业的“中心位置”。国际社会的大量此类实践表明,美国对已经被制裁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交易很难再做出进一步的限制。

第二种,是被制裁企业和非被制裁企业间进行的规避经济制裁的交易。土耳其和阿联酋于2012年前后就通过支付黄金的方式公开利用美国对伊朗制裁的规则漏洞继续购买伊朗的油气产品,随着美国近年来制裁立法日趋严格和对“次级制裁”的频繁使用,这种制裁规避行为正在大量减少。目前被制裁企业和非被制裁企业间的交易主要存在于规避制裁监管的行为和难以被监管的交易(如边境贸易)行为中,这被西方学者称为“影子经济”。“影子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设立“幌子公司”,通过复杂的股权结构设计、选择特殊的交易地点以及采取隐蔽的交易手段等方式来规避经济制裁。朝鲜长期以来就是通过这种方式保持同外界的金融和贸易往来。此处以2022年被美国财政部称为“国际制裁规避网络”的香港三联石化有限公司(简称“三联石化”)为例予以说明。美国财政部认为三联石化在2018年美国恢复对伊朗的全面制裁后,组建了一个规避美国对伊朗油气领域制裁的、向亚洲地区销售来自伊朗油气产品的庞大交易网络,并于2020年1月将三联石化纳入“SDN清单”。美国财政部宣称,三联石化主要是通过大量使用“幌子公司”来掩盖其违反制裁的真实交易,如使用阿联酋某石化公司代替其采购来自伊朗的油气产品、利用阿联酋某航运公司来掩盖油气产品的来源、利用香港某公司来支付航运费用、由阿联酋多家公司代其对外收付款、由香港多家贸易公司协调产品的销售和运输等。尽管美国对该网络实施了长时间打击,但其业务规模却在持续扩大,截至2022年7月,该交易网络中仅被美国财政部于新近发现并列入“SDN清单”的公司就已扩至几十家。“影子经济”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就是由不存在美西方业务的中小企业从事受制裁业务。例如,2022年中国小型私人炼化企业大量接收中国大型企业不敢接收的来自伊朗和委内瑞拉的被制裁原油,由于这些企业仅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其“规模小且业务运营有限,既难以被发现也不容易受美国金融体系的影响,再加上美国执法的缺失,因此制裁(对它们而言)远不是一个制约的因素”,而这也被西方媒体解读为中国刻意采取的应对美国经济制裁的策略。大量经济制裁规避实践证明,对“影子经济”进行有效监管十分困难,因为“很少有国家能够密切关注企业网络、贸易流动和金融交易以系统地识别可能违反制裁的行为……(被制裁国家的)这种复杂的规避策略使制裁严重依赖美国的情报搜集能力”,而这种被经济利益驱动所进行的制裁规避行为“给经济制裁造成的破坏很难得到缓解”。

第三种,是由政府或私人设立专门企业同被制裁实体进行保障性交易。俄乌冲突导致欧盟和英国禁止欧洲企业为俄罗斯原油提供航运保险,由于全球几乎所有的航运保险市场都由欧盟和英国控制,因此国际再保险企业纷纷中断了对俄罗斯石油航运的再保险服务。为予以应对,俄罗斯央行在2022年3月大幅提升了俄罗斯国家再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以便“为俄罗斯保险公司给俄罗斯境内的风险进行再保险提供更广泛的机会、建立额外的再保险能力并管理新的制裁风险”。报道显示,截至2022年7月,俄罗斯几乎所有涉制裁再保险业务都已由俄罗斯国家再保险公司承担,被业内人士认为已足够保证俄罗斯船队在国际上的“正常航行”。又如为抵制美国对伊朗的次级制裁,包括英法德在内的欧洲多国于2019年在巴黎专门成立了“特殊目的公司”(INSTEX),专门为被美国实施金融制裁的伊朗提供支付和清算服务。实践中,这种专门为规避制裁服务的企业,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由私人实体通过战略合作协议等方式进行协议控制,先通过从事非受制裁业务并利用美西方的技术发展壮大,然后再专门为被制裁实体提供服务,以时间换取空间。例如深圳的初创企业鹏芯微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就被西方媒体认为可能会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在未来发展壮大后专门给被美国制裁的华为提供芯片技术服务。

第四种,是被制裁企业通过业务重组和资产剥离来规避制裁。重组和剥离出来的被制裁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前三种模式从事与制裁相关的商业交易,重组和剥离出来的非被制裁企业则可以按照其市场需求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从事受制裁业务。这种制裁规避方式在不同的制裁项目和不同的公司架构下有着差异化的解决方案。一般情况下,被列入美国“实体清单”的企业可以通过业务剥离的方式来规避制裁,如华为将荣耀手机业务独立打包出售以避免其受到制裁的影响,大华股份出于同样的原因剥离了其电动汽车公司的芯片业务。被列入更严格的“SDN清单”的企业则可以通过解散和新设公司的方式规避制裁,例如中远海运就在其子公司大连中远海运油运船员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被列入“SDN清单”后直接解散了该公司。在一些国家新设法人的手续十分便捷,而且隐名股东也并非一概不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理论上被制裁的中小型企业可以通过频繁解散和新设公司的方式来规避制裁,但这种策略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会有损其公司形象,而且一旦母公司甚至最终受益人被制裁就难以奏效了。

综上,随着美西方日益频繁使用单边经济制裁,国际社会的反经济制裁合作在国家和企业层面都在加强,两者又互相渗透并互为前提。反经济制裁的国家合作为企业合作提供了政治基础,反经济制裁的企业合作则为国家合作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经济动力,两者共同为反经济制裁国际合作的进一步深化提供了宝贵的政治经验和经济积累。当然,上述企业间的国际合作也同样(甚至更容易)适用于其本国企业之间。


 3  “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一种模型建构与分析

(一)“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概述

企业网络是社会网络理论最重要的研究内容之一,是指由一组自主独立而且相互联系的企业或机构,依据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建立而形成的契约关系或制度安排。企业在网络之中通过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能够提升整体绩效,甚至形成产业集群,其核心企业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是企业网络的一种,是反经济制裁国际合作在理论上的理想形态。它是指在面对外国的单边经济制裁时,各国被制裁企业和不惮于被外国制裁的企业组成的经济互助组织,是反经济制裁“应对措施”的一种。它以存在外国的单边经济制裁为前提,适用于包括金融制裁、出口管制、进口限制等在内的各种类型单边经济制裁。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的成员是企业而非国家,以各国被美西方制裁的企业为核心,鼓励各国中小型企业加入,欢迎各国的大型企业加入。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能够通过组建网络扩大其成员范围,重塑成员间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促进成员内部的经济循环,并提供交易机会、政策支持,对特定产业实施保护。

(二)“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的运行原理

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聚焦于企业这一经济制裁的核心群体。下文以目前对国际社会影响最大的美国单边经济制裁为例,来说明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的运行原理。
如图-1所示,国际社会可以被分为如下四类国家:作为制裁发起国的美国、美国的西方盟国(D国)、未被美国制裁的第三国(C国)和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被制裁国(A国和B国)。美国的企业都处于美国的属地管辖之下,因此都需要遵守美国的制裁规则。对于受到美国制裁的A国而言,其国内企业可以被分为被美国制裁的企业(A1)、未被美国制裁且不存在受美国制裁影响的国际业务的企业(A2,如该国仅存在国内业务的中小型本土企业)和未被美国制裁但存在受美国制裁影响的国际业务的企业(A3,如该国的大型跨国企业)三种。其他国家(B国、C国和D国)也都存在上述三种类型的企业。从经济体量上看,被美国制裁国家的GDP总量大约占全球GDP的22.3%,美国的GDP约占全球总量的24%,美国的西方盟国约占22.5%,其他国家约占31.2%。

▲ 左:图1 “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出现之前的国际社会 ;右:图2 “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出现之后的国际社会


美国经济制裁对A国的影响,主要包括:美国对A国的经济制裁给A国造成的直接影响和美国对B国的经济制裁给A国造成的间接影响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美国对A国的经济制裁给A国造成的直接影响问题上。在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出现之前:(1)美国典型的初级制裁会要求所有美国企业不得与A1进行商业往来;(2)在美国联合其盟国对A1实施制裁的情况下,D国企业也均被其政府要求不得同A1进行商业往来;(3)即便是美国盟国没有跟进美国制裁政策的情况下,美国的“非典型初级制裁”也会要求同美国有“连接点”的国家、次级制裁也会要求所有其他国家(包括D国、C国和B国)的企业都不得与A1进行商业往来。由于各国受经济制裁影响的程度存在差异,并且普遍缺乏统一的组织来进行系统化的制裁应对,因此面对美国严苛的经济制裁,各国企业并没有充分的信心和有效的渠道同被制裁的A1进行交易。这就导致尽管被制裁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相较美国并不存在明显差距,但A1在实践中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基本都处于被孤立的状态。对于A1而言,对其实施联合孤立政策的企业在客观上形成了一个以美国企业为核心的经济制裁企业网络,该网络中的企业通过拒绝同A1进行交易,来实现美国通过经济制裁孤立A1并最终打击A国经济之目的。但事实上,在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出现后,一旦国际社会得到有效组织,美国将很难以对A1实施彻底的经济孤立。

首先,如前述第一种、第三种和第四种商业实践所示,各国被制裁企业(A1、B1、C1、D1)之间有强烈的动力进行充分的商业往来。目前这些企业约占全球GDP的3%,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1)各被制裁国家的被制裁企业之间(A1之间以及A1和B1之间)能够进行充分的商业往来。例如,中国被制裁企业之间以及中俄被制裁企业之间进行经济往来并不会增加各自的被制裁风险。(2)尽管第三国并不是美国制裁的直接目标国,但由于美国“非典型初级制裁”和次级制裁的存在,第三国也由于同被制裁企业进行交易等原因普遍存在被制裁企业(C1),如阿联酋有227个实体、土耳其有95个实体都被列入“SDN清单”。由于已被制裁,因此C1同A1和B1之间的经济往来并不会增加它们的被制裁风险。(3)在美国盟国并未全面跟进美国制裁政策的情况下,西方国家也存在不少被美国制裁的企业(D1),如被美国列入“SDN清单”的英国实体有129个、德国实体有84个,涵盖机械、海洋工程、航运、贸易、管理、金融等方面,D1同A1进行经济往来同样不会增加其被制裁的风险。因此,各国的被制裁企业由于都已被美国制裁,他们彼此之间有着强烈的动力进行充分的商业往来。

其次,如前述第二种和第四种商业实践所示,各国大量“未被美国制裁且不存在受美国制裁影响的国际业务的企业”(A2、B2、C2和D2)有较高的动力同被制裁企业(A1)进行商业往来。这些企业是各国的中小型本土企业,约占全球两大“联盟”之外剩余GDP总量的50%,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1)对于被制裁国那些未被制裁且不存在受美国制裁影响的国际业务的企业(A2)而言,被美国制裁对其业务并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且由于A2和A1之间存在地域优势,因此它们有着进行正常商业往来的充分动力。(2)对于其他被制裁国家和第三国也存在的大量未被制裁且不存在受美国制裁影响的国际业务的企业(B2和C2)而言,它们同被制裁企业(A1)之间的经济往来也不会对其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在美国西方盟国未跟进或未全面跟进美国制裁政策的情况下,美国盟国未被制裁且不存在受美国制裁影响的国际业务的企业(D2)也可以继续同被制裁企业保持经济往来。值得注意的是,为阻断美国经济制裁的不当干涉:一方面,A国往往会通过颁布作为阻断法的“报复性制裁立法”,要求A2、B2、C2和D2不得出于遵守美国制裁要求的原因而中断同A1的商业往来,如中国《反外国制裁法》就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另一方面,B国、C国和D国也会通过颁布作为阻断法的“阻断法立法”和“反抵制立法”要求本国企业不得遵守外国的“长臂管辖”制裁规则,而应当继续同A1保持商业往来,如欧盟《阻断条例》第5条规定,欧盟管辖范围内的实体不得遵守外国颁布的、且不被欧盟认可的制裁规则。由于该场景下的A2、B2、C2、D2同A1进行的交易并不会对各自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同时被制裁国和其本国的阻断法也要求其不得出于制裁的原因而终止同A1的商业往来,而此种涉制裁交易往往又可以给它们带来较高的“风险溢价”,因此只要存在畅通的交易渠道,这些企业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后会有较高的动力同A1进行商业往来。

最后,同样如前述第二种和第四种商业实践所示,各国未被美国制裁但存在受美国制裁影响的国际业务的企业(A3、B3、C3和D3)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会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冒着被制裁的风险继续同被制裁企业(A1)进行商业往来。这些企业是大型跨国企业,占全球两大“联盟”之外剩余GDP总量的23%。如前所述,A国往往会通过颁布作为阻断法的“报复性制裁立法”,要求A3、B3、C3和D3也都不得遵守外国对A国的制裁规则,其他被制裁国家、第三国和没有全面跟进美国制裁政策的西方盟国(B国、C国和D国)也会通过颁布作为阻断法的“阻断法立法”和“反抵制立法”来阻断美国的“长臂管辖”,这会导致如下结果:(1)对于被制裁国未被美国制裁但存在受美国制裁影响的国际业务的企业(A3)而言,“报复性制裁立法”会要求A3继续同A1进行商业往来,但这可能导致A3也被美国制裁并给本国经济造成更大伤害,因此各国往往会默许本国此类企业自行选择是否继续遵守美国对本国的经济制裁,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国经济。例如,前述一些中国国有商业银行选择遵守美国对香港的制裁规则,而一些中国的棉纺织企业却选择不遵守美国对新疆的制裁规则,就属于这种情况。(2)对于其他被制裁国家、第三国和没有全面跟进美国制裁政策的西方盟国的未被制裁且有受美国制裁影响的国际业务的企业(B3、C3和D3)而言,一方面,其所在国的“阻断法立法”和“反抵制立法”会要求它们不得遵守美国的制裁规则而应当继续同A1进行商业往来,但是在实践中各国对于本国企业遵守美国制裁规则的行为会保持宽容的态度,如欧盟在美国制裁伊朗问题上就并未对欧盟企业严格适用阻断法;另一方面,A国对于此类外国企业被迫遵守外国制裁规则的行为也往往会采取宽容的态度,如俄罗斯并未对中国和印度等国企业出于遵守美西方对俄制裁而停止俄罗斯业务的行为采取惩罚性措施,但却要求那些来自“不友好国家”的西方企业不得停止俄罗斯业务,否则将会对这些企业实施接管。因此,尽管这些企业在实践中并没有来自本国或被制裁国政府的现实压力去继续维持同A1的经济往来,但由于其同A1的商业交易存在较高的“风险溢价”,所以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后,B3、C3和D3在一定条件下也会选择继续同A1保持经济往来,如德国软件公司SAP2021年被美国财政部指控在明知违反美国对伊朗制裁规则的情况下,还将源于美国的技术和服务转售到伊朗,荷兰的ASML宁肯冒着被美国制裁的风险,也要将其光刻机产品销往中国。(3)对于美国企业而言,尽管其处于美国制裁规则的全面约束下,但仍然会有企业为获得较高的“风险溢价”而违反美国的制裁规则,如美国的哈里伯顿、可口可乐和通用电气等跨国公司就曾通过其海外公司来规避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以谋取高额利润。

另一方面,在美国对B国的经济制裁给A国造成的间接影响问题上,同样可以做出类似分析和推断。在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出现之前,美国制裁要求A国企业不得同B国被制裁企业(B1)进行经济往来,A国企业并没有有效的渠道同被制裁的B1进行交易。而在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出现之后,A1有着强烈的动力同B1进行商业往来,A2有着较高的动力同B1进行商业往来,A3也可以根据“商业溢价”的情况以及A国和B国阻断法的要求,有选择地同B1进行商业往来。

(三)“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的效果

综合上述美国经济制裁对A国两个方面影响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出现前,A国的被制裁企业(A1)会被国际社会完全孤立。而在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出现后,A1可以在以各国被制裁企业(A1、B1、C1和D1)为核心、由大部分未被美国制裁且不存在受美国制裁影响的国际业务的企业(A2、B2、C2和D2)和一部分未被美国制裁但有受美国制裁影响的国际业务的企业(A3、B3、C3和D3)共同参与的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中自由从事经济活动,这就打破了美西方对A1的经济孤立,同以美国企业为核心、包括大部分未被美国制裁但存在受美国制裁影响的国际业务的企业(A3、B3、C3和D3)和一部分未被美国制裁且不存在受美国制裁影响的国际业务的企业(A2、B2、C2和D2)共同参与的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在客观上形成了抗衡(图-2)。

具有现实意义的是,由于近年来美国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制裁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在扩张,因此这种反经济制裁合作网络不但不会出现网络内部合作的“同质性”问题,反而能够形成较好的上下游产业链,助力企业摆脱经济制裁的负面经济效果。例如,对于被美国制裁的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而言,一方面,加入该网络的部分西方高科技企业为了获取“风险溢价”,会冒着被制裁的风险为中国企业提供高新技术服务,这就能够解决这些企业面临的上游产业链技术问题,而且该网络越是发展壮大,愿意为该网络提供服务的西方企业的数量就越多、动力就越强;另一方面,其他被制裁的国家(如伊朗和俄罗斯)由于遭到美西方国家的出口管制,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的需求量极大,而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恰恰遭到美西方国家的进口限制(如华为等),这恰好可以满足这些被制裁国家的市场需求,甚至其销售还可以获得远高于其生产成本的“超额利润”,这就能够解决这些企业的下游产业链销售问题。实践中,这种合作模式对于能源资源和服务行业的效果更加明显。


 4  反经济制裁国际合作之评价

国家间成立联盟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共同的利益,包括应对共同的敌人,以在国家间的对抗中实现力量的平衡。如本文分析,美西方国家的单边经济制裁在客观上建立了一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将被制裁企业孤立,而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恰恰是通过构建另一个企业网络来削弱这种孤立效果,并通过建立规范化的网络成员间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以及特殊政策性企业扶植机制等措施,推动联盟经济的“内循环”,解决联盟企业被孤立后面临的“卡脖子”问题。由图-2可知,以美国为首的经济制裁企业网络的核心成员占到全球GDP的24%以上,而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的核心成员(A1、B1、C1和D1)仅占全球GDP的3%,从经济体量上看,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目前仍无法同经济制裁企业网络抗衡。从比较优势上看,美西方国家在技术和金融等方面也仍然稳固占据优势主导地位。但目前国际社会构筑“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在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出现之后,此前仅凭一己之力同美西方经济制裁企业网络进行对抗、并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各国被制裁企业自此就有了一个广阔的全球市场支持,能够大幅削弱美国经济制裁的效果,使被制裁企业被全面孤立的状况得到极大改善;另一方面,美国使用经济制裁越频繁,被动加入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的企业数量就会越多,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力量就会越强大,其内部的交易机会就会越多,而这又会吸引更多企业主动加入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从而形成一种反经济制裁机制的良性循环。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作为经济制裁“应对措施”的一种,在美西方同被制裁国之间的经济实力和比较优势无法在短期内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极大削弱了“被制裁者困境”对被制裁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并且对于被制裁的发展中国家其优点尤其明显。

一是无需进行政治妥协的方案。该方案无需借助于同制裁发起国的政治谈判,完全凭借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力量即可达到削弱美西方国家经济制裁影响之效果,不需要国家作出让步,牺牲政治利益,甚至能够成为同美西方进行政治谈判的筹码。

二是能够避免国家间陷入直接对抗的、相对柔和的、兼顾经济和政治需求的方案。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由企业自发组织,国家并不直接出面采取对抗性措施,能够悄无声息地削弱经济制裁对本国企业的不利影响,避免国家间矛盾升级,是反经济制裁措施中较为柔和的方案。这种企业间的经济性联盟,是既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反经济制裁效果、又不将国家直接牵扯其中的可以“兼顾”经济和政治需求的方案。

三是反经济制裁措施中对企业支持效果最好的方案。国家层面采取的对抗性“反制措施”并不能解决被制裁企业面临的困境,而该方案则能够使被制裁企业立刻得到上下游市场、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极大缓解经济制裁对这些企业的不利影响。

四是反经济制裁措施中政府经济管理投入产出比最高、最具有长期可持续性的方案。由于政府不直接参与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内部的经济活动,而是由市场来主导联盟内部的资源配置,这就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相比较政府对被制裁企业直接提供资金等支持模式,是政府资金投入最小、管理收益最大且最具有长期可持续性的方案。

五是反经济制裁措施中副作用最小的方案。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本质上是经济制裁应对措施的一种,因此能够避免前文所述反制措施的诸多缺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默许甚至鼓励本国的大型跨国企业继续遵守外国的制裁规则,这不但能够避免这些企业陷于“两难困境”,而且这些企业力量的壮大又能够进一步反哺本国经济并增强本国实力,为本国在以不对称性为特征的长期经济制裁对抗中取得优势经济地位奠定坚实基础。

六是能够有效提升本国在国际社会经济和政治影响力的方案。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具有较高的经济和政治象征意义,其主要发起国在该网络的发展过程中会自然获得较强的国际经济和政治影响力,掌握国际话语权。

最后,是能够转化为最有效的经济制裁“反制措施”的方案。尽管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本质上是“应对措施”的一种,但由于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同美西方的经济制裁企业网络之间本身就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前者的发展壮大会导致后者的自然衰落。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在实力壮大到一定阶段之后,在客观上会对美西方的经济制裁企业网络起到根本的反制效果,因此又是一种最有效的长期“反制措施”。

尽管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具有其他反经济制裁措施无法比拟的上述优点,但其缺陷也很明显:一方面,它的发展具有阶段性。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在发展初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却并无法彻底解决本国企业面临的被制裁问题,其反制裁效果取决于成员数量的多少和成员实力的强弱,网络成立之初是其实施效果最差的时期,其效果随着网络的发展壮大才能逐步显现,也因此该网络发展的前期尤其需要获得各国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它的出现可能会在客观上加剧国际社会在经济上的分裂,导致国际社会在未来加速形成制裁和反制裁的两大企业阵营。尽管这并非我们所愿,但却是美国首先主动“逆全球化”实施单边经济制裁所无可避免的结果,美国是其始作俑者,其“最终效果趋向于孤立美国,或者至少将世界划分为两个相互竞争的权力集团,中等大国在它们之间就自己的立场进行谈判”。


 5  反经济制裁国际合作的中国因应

从技术层面看,当前美西方经济制裁对中国的负面影响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中国的直接制裁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它会导致各国企业不敢同中国被制裁企业进行商业往来。另一方面是对中国友好国家的制裁间接对中国产生的负面影响,它会导致中国企业不敢同这些国家的企业进行商业往来。“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的形成将能够妥善缓解中国经济在这两个方面受到的不利影响:一方面,它使中国被制裁企业可以继续同该网络内企业进行正常的经济交往,大幅削弱经济制裁对中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在国内,网络内的中国企业可以顺势填补外国企业撤出后的商业空缺,为被制裁企业提供支持的同时占领相关市场份额并做大做强。在国外,这些企业可以同网络内的其他国家企业充分展开本文所论述的科技、能源、金融、贸易和服务等多种合作。另一方面,它的出现使经济制裁对中国企业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届时网络中的中国企业可以毫无顾忌地同被美西方制裁的外国企业进行交易,从制裁业务中获得较高的商业“风险溢价”,当前中国企业从俄罗斯和伊朗低价获取油气资源就属此类。随着美西方使用经济制裁日益频繁、制裁范围日益扩大,这种市场交易机会也会日益增加,中国一些受美西方经济制裁影响较小的中小型企业在此过程中尤其受益。

更具现实战略意义的是,“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能够避免中美经济在短期内全面“脱钩”。中国经济体量占全球GDP的18.45%,同被美国全面制裁的俄罗斯(占全球GDP的1.85%)和伊朗(占全球GDP的0.24%)等国家存在质的区别。尽管经济制裁存在不对称性,但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实施经济制裁会导致制裁发起国的制裁“成本”异常增大,甚至对制裁发起国的经济造成反噬,美国近年来对中国实施的制裁就被西方学者认为已经对美国经济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成立后,美国如果对中国实施全面的经济制裁,会导致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核心成员的经济实力从目前占全球GDP的3%飙升至超过20%,几乎能够同美国占全球GDP的24%的经济实力形成抗衡,而这种力量对比上的根本性变化甚至可能会导致美国经济制裁全球体系的崩溃瓦解。因此,尽管美国多次威胁可能会就台湾等问题对中国实施全面制裁,但只要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成立,美国就不得不慎重考虑对中国实施全面制裁可能给其单边经济制裁体系、甚至是其全球政治和经济霸权带来的颠覆性影响,而这在客观上能够对美国全面制裁中国的图谋起到最为有效的震慑作用,并避免中美经济在短期内全面“脱钩”。与此同时,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也鼓励中国未被制裁的大型跨国公司在不损害中国国家核心利益的情况下,继续遵守美国的经济制裁规则,主动同美国经济保持“挂钩”。

中国制定反制裁策略时,需要充分考虑如下几点因素。首先,要充分认识到中美仍然存在经济总量差距和金融、高新技术等领域的比较优势差距。因此,中国的反制裁措施应当以应对措施为主,反制措施为辅,要努力打破“被制裁者困境”。其次,要充分考虑到美国联合其西方盟国对中国实施经济围堵的战略,但要谨慎同其他被制裁国家结盟。中国当前在政治上应继续坚持“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外交立场,避免过早陷入同美西方国家的全面对抗,给中国未来的外交政策留下灵活空间。再者,要基于中国当前未被美西方全面制裁的现实。中国目前仅受到美国涉港、涉疆的区域制裁和在高新技术、南海等问题上的特定事项制裁,这种制裁对中国经济影响的程度要远低于伊朗等被美国全面制裁的国家,中国同其他被制裁国家之间建立全方位的反经济制裁合作,这对中国的现实经济意义并不像对于这些国家那么大。最后,要考虑到中国未来可能被全面制裁的可能性。随着中国周边安全形势的进一步严峻,我们并不能排除中国在未来遭受美西方全面制裁的可能性。而一旦中国被美西方全面制裁,中国同友好国家之间进行全面结盟的需求一定会陡然上升。在国际关系风云变幻的当下,在企业层面,目前先通过推动企业间的反经济制裁国际合作为未来极端情况的出现做好经济的底线安排,这对中国而言具有较高的战略意义。

对当代中国而言,推进企业间、而非政府间以“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为目标的反经济制裁国际合作,有着其他反经济制裁措施无法比拟的巨大优势。一方面,中国无需就经济制裁问题同美西方进行政治妥协就可以独立实施,有效避免中国同美西方国家之间陷入直接的经济制裁对抗,其副作用最小、对中国企业支持效果最好、政府投入产出比最高、具有长期可持续性,能够兼顾中国经济和政治需求,提升中国国际政治和经济影响力和话语权。另一方面,能够在最大限度降低美国经济制裁对中国经济两个方面影响的同时,从宏观战略层面和微观经济层面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中美经济在短期内全面“脱钩”,是中国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反经济制裁策略的最佳选择。


 6  结语

国际社会近几十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源于全球经济投资和贸易自由化的红利,单边经济制裁人为打破了这一进程,增大了国际商业交易的成本,侵害了全人类的福祉,更值得警惕的是“新帝国主义”正依托经济制裁在全球悄然蔓延。反经济制裁国际合作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它尝试构建一套专门应对美西方经济制裁的独立的经济循环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单边经济制裁给全球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全球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形成后,美国使用单边经济制裁越频繁,被美国制裁的国家和企业数量越多,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的力量就会越强大,美国经济制裁的效果相应地就会越差,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的壮大同美国经济制裁和经济霸权的衰落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形成后,美国的单边经济制裁就成了它自身的“掘墓人”。

当前中国反经济制裁的工具箱已趋于完善,但中国在使用作为经济制裁“反制措施”的制裁法、阻断法和反制裁法时却应多加谨慎,应将其副作用限制在可控的范围内,以全面发挥其外交政策工具之目的。本文所讨论的以“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为目标的反经济制裁国际合作,可能是当代中国最好的反经济制裁解决方案。由当前中国面临的严峻外部环境所决定,中国加入并推动反经济制裁国际合作已刻不容缓。中国政府应当为此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推动国际反经济制裁企业网络的规范和完善,使之成为各国抵制美国霸权的利器,构建经济意义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文章转自“文化纵横”,本文原载《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原题为《经济制裁与反经济制裁国际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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